> 風險連環扣 債務從天降
>
> 保人遇上最高限額,債務責任可能「遠到天邊」而不自知,因此作保前千萬要小心問清楚。
>
> 舉例來說,甲幫乙作保,乙又幫丙的房貸作保,丙跟銀行辦理房貸時簽了最高限額抵押權,借了1,000萬元,但銀行設質1,200萬。
>
> 有一天丙發生意外變成植物人,丙的家人都在國外定居,銀行不會找丙的家人還錢,而是找乙;丙的世界卡副卡給丙的子女使用,丙的子女刷了款竟然沒有付錢,銀行還是找上乙來還款。
>
> 乙認為當初只有幫丙房貸作保,但沒有想到向銀行借款所設定的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品無所不包,連丙子女刷的信用卡錢都要他來付,由於乙平常都在大陸做生意,乾脆躲起來、拒絕付款。
>
> 銀行發現,甲幫乙的房貸作保,雖然乙按時支付自己的房貸,銀行還是找上甲支付丙的房貸和丙子女的卡費,甲覺得莫名其妙,當初做保人的範圍只有乙的房貸,乙的房貸照時繳,丙的房貸子女的卡費不繳,「關我什麼事?」
>
> 其實,從甲簽下連帶保證人的那一刻,這一切無限牽連的保證噩夢就開始了。
>
> 亞洲大學財經法律系學副教授李禮仲說,這樣情形在現實生活確實可能發生,當最高限額抵押權遇上作保,對保人非常不利,因此在替人作保前,一定要問明白想清楚。
> 連帶保人 小心被吃乾抹淨
>
> 根據銀行法第12-1條,只要是自用住宅,銀行已取得足額擔保,就不能以任何理由再要求借款人額外提供連帶保證人。但還是有銀行私下要求房貸戶找保人,民眾在辦房貸時可得仔細看清契約,且向銀行爭取免除保人。
>
> 家住新店半山腰的林弟(化名)打開窗戶,看著遠方山景,迎面吹來涼風讓他滿足地笑了。終於買下人生第一棟房子的他,特地邀請好友到新居小聚,分享初春的怡人陽光。
>
> 最近房價下跌,利率也下跌,朋友好奇問林弟房貸利率、條件,最近辦的房貸利率真的很划算,林弟說:「只是要麻煩姐姐來當保人。」
>
> 擔負責任等同於貸款人
>
> 這位律師朋友敏感度很高,聽到「保人」兩個字,馬上問林弟:「你的房貸是最高限額抵押權嗎?」林弟一頭霧水,什麼是最高限額抵押權?
>
> 律師解釋:「如果銀行設定的是最高限額抵押權,以後就算你欠了銀行卡債20萬元,或是你幫別人作保的債務欠款,你姐姐都要幫你還。」但林弟認為,這應該不可能吧,姐姐幫我簽的明明是房貸抵押的保人,跟其他的負債有什麼關係。
>
> 「抵押」用白話文來說,就是你借我錢,我把房子的占有權暫時轉移給你。普通抵押權就是等房貸還完,抵押權就自動失效,比較像一般人認知的抵押權。但最高限 額抵押權最高限額抵押權,可就沒這麼簡單。辦房貸的人只要把這棟房子抵押出去,過去、現在及未來可能發生的債務,全部都算在內。
>
> 可怕的是,這些債權還包括保證在內,也就是你幫別人作保,對方不還錢,銀行也可來扣押這棟房子,逼著你還錢。
>
> 就林弟的案子來看,幫這筆房貸擔任連帶保證人的姐姐,也要負起跟貸款人一樣大的責任。
>
> 「以後就算林弟欠的是信貸、卡債,或是信用卡發生糾紛,決定止付的時候都要小心」,律師說,因為,不管是什麼借款,只要不還本金、利息,銀行都有合法的權利,直接找上連帶保證人要錢。
>
> 「銀行從一開始就不合法,」消保會法制組組長邱惠美說,林弟的房價高過房貸本身,就算是「足額擔保」,根據銀行法第12-1條,只要是自用住宅,銀行已取得足額擔保,就不能以任何理由再要求借款人額外提供連帶保證人。
>
> 解除保人符條件可提出
>
> 消基會金融消費委員郭尚義說,89年就已增修銀行法第12-1條,但這幾年還發現有銀行私下要求房貸戶找保人,現在找保人不容易,銀行拿了500萬元價值的房子,只貸款300萬元至350萬元已經夠了,不應該再強求提供保人。
>
> 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陳芬芬也常常聽到,銀行要求太太買房、先生當保人,或是要求貸款人再提出一個「共同借款人」,根本就是變相避過「連帶保證人」之名,行「連帶保證人」之實。
>
> 如果銀行現在還要求你提出保人,郭尚義說,只要符合自住、足額,就可以向銀行提出要求,解除保人。
>
> 林弟除了拿出房子、找姐姐當連帶保證人,還再簽了一張本票,亞洲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李禮仲說,這實在「太超過」。
>
> 邱惠美也說,民眾只欠銀行一筆債,銀行卻有三種工具與管道可以要錢,讓銀行立於不敗之地,罔顧消費者權益。
>
> 保人明顯違法,但本票呢?郭尚義認為,一筆債權不能重覆兩分債權憑證,借款契約已經是借據,再多一個本票,萬一金融機構把債權賣斷,經過不同機構催收或是時代久遠,可能因此產生糾紛。
>
> 李禮仲說,銀行已經取得房子抵押權,又要保人與本票,在這宗借貸關係上占盡優勢。
>
> 有些房貸或車貸人本身沒簽本票,但銀行要求友人簽下本票,以跳過要求保人的銀行法限制。法扶就曾接過這類案件申訴。
>
> 李禮仲說,就連黑社會都知道不要簽借據而是要簽本票,因為本票效力又快又大。
>
> 加開本票容易產生糾紛
>
> 為什麼銀行還要再另外要求本票?陳芬芬說,對銀行來說,本票是求償成本最低工具。
>
> 本票只要拿到法院提出強制執行,就可以很快扣薪、查封房子等;但是一般如果債權人拿著一般借據去法院,還要先請求確認債務關係,一調查可能就拖上半年、一年。
>
> 陳芬芬認為,本人簽的本票應該合法,因為銀行不會同時執行借據與本票兩個權力,兩個支付工具是競合的,只要一個滿足,另一個就不會執行,但若由他人簽名,就很不合理。
>
> 消基會發現,除了少部分銀行將需另簽本票寫在契約上,大部分銀行房貸行員則是以口頭勸說要房貸戶再簽一張,但華南銀行等公股銀行已取消另簽本票的制度。
>
> 消基會指出,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三條,只規定「不得約定借款人應提供未載金額之本票」,因此,除非在契約內約定不能提供未記載金額的本票,才能認定契約無效。
>
> 根據銀行法第12-1條,只要是自用住宅,銀行已取得足額擔保,就不能以任何理由再要求借款人額外提供連帶保證人。但還是有銀行私下要求房貸戶找保人,民眾在辦房貸時可得仔細看清契約,且向銀行爭取免除保人。
>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優優部落格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